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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合同
为了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,在生活中的许多情况下都需要签订合同。如何起草合同?小编为你们精心搜集整理了这篇“重大合同”的内容,希望大家能够关注我们的网站更新,以便获取最新信息!
重大合同 篇11989年9月,浙江省永嘉县某机电设备厂(本案原告)通过信函方式同汉沽区某公司(本案被告)签定了一份铅封及铅封丝的购销合同。合同载明,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规格10×5铅封一万千粒,每千粒25元;铜质铅封丝五千千米,每千米100元。同年十月份交货,供方代办托运,货款托收承付。合同未有注明总金额。同年10月29日,原告向被告发电称:“于10月22日向贵公司发运铅封500千粒,铅封丝500千米,货款并包装费73091.50元,本厂于24日向贵公司托收,请接单后即付,余货将产好,即予发运。”被告于10月30日接到电报及托收单后,方察觉双方所签合同,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大意,对铅封和铅封丝的数量单位有重大误解,因而导致数量扩大了一千倍。使本来货款价值九百多元扩大到九十多万元。如按此合同履行,将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被告同时发现原告要求托收付款的手续不健全,没有铁路承运部门的货物运单及领货凭证,怀疑原告可能是在没有发货情况下,即向被告骗取货款。基于以上考虑,被告即刻于当日回电:“定购铅封一万粒,铅封丝五千米,请按此数发货。”要求原告变更合同数量。同时以“货未到,与交货单不符”为由拒付了货款。原告接电后回电仍坚持合同原订数量,并催被告付款。11月下旬,被告先后收到了原告寄来的领货凭证,铁路运单及发来的部分货物,被告收到货后,妥善保管起来,等待解决问题。12月下旬,原、被告双方经当面协商未果。原告于198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起诉。
原告起诉意见:
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发货的货款及运杂费,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,赔偿已装好未发运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。
律师诉前工作及代理意见:
通过对案件的分析,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对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误解,从而实施欺诈行为的案件。案件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,加之异地应诉,要想扭转我方被动局面确实不容易。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误解行为,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,我方首先负有举证责任。另一方面,我方怀疑原告有欺诈行为,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,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,变被动为主动。如何把我方的怀疑、猜测变为事实,关键是要在原告当地取得原告弄虚作假,实施欺诈行
查看更多>>为了能顺应公司的发展步伐,合同的接受度逐渐增强。在签署合同时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原则。下面呈现的"重大合同",如果您觉得阅读后具有价值,请把它分享给您的朋友,让更多人从中受益!
重大合同 篇11996年8月10日,吉x服装厂(被告)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x商厦(原告)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。大x商厦同意订货,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。当时,吉x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,大x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,对此没有异议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:吉x服装厂向大x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,总价款为360000元。
一个月后由吉x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,大x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-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。 8月25日,吉x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,大x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、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,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。但是,9月1日,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,要求退货。
大x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,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,里面含有15%的化纤成分。大x商厦认为吉x服装厂有欺诈行为,于是函告吉x服装厂前来协商,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。吉x服装厂则辩称: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,有发票为证,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,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,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,不同意退货,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,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。
此后,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,此争议被搁置,直至次年9月26日,商厦才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,退还全部制成品,并要求吉x服装厂承担责任,赔偿损失。
「问题提出」
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,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,另外,还涉及到(撤销合同)撤销权的行使问题。
「法律依据」
《民法通则》第59条规定:下列民事行为,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:
(一)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;
(二)显失公平的。
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61条第1款规定: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,对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《民通意见》第71条规定: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
查看更多>>要让自己的合同得到法律保护,有什么技巧呢?为了保障协作稳定,签订合并一定要选择规范的渠道。如果您想对“重大合同”有更多的了解,请务必认真阅读此篇文章的内容。欢迎浏览本文!
重大合同(篇1)1989年9月,浙江省永嘉县某机电设备厂(本案原告)通过信函方式同汉沽区某公司(本案被告)签定了一份铅封及铅封丝的购销合同。合同载明,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规格10×5铅封一万千粒,每千粒25元;铜质铅封丝五千千米,每千米100元。同年十月份交货,供方代办托运,货款托收承付。合同未有注明总金额。同年10月29日,原告向被告发电称:“于10月22日向贵公司发运铅封500千粒,铅封丝500千米,货款并包装费73091.50元,本厂于24日向贵公司托收,请接单后即付,余货将产好,即予发运。”被告于10月30日接到电报及托收单后,方察觉双方所签合同,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大意,对铅封和铅封丝的数量单位有重大误解,因而导致数量扩大了一千倍。使本来货款价值九百多元扩大到九十多万元。如按此合同履行,将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被告同时发现原告要求托收付款的手续不健全,没有铁路承运部门的货物运单及领货凭证,怀疑原告可能是在没有发货情况下,即向被告骗取货款。基于以上考虑,被告即刻于当日回电:“定购铅封一万粒,铅封丝五千米,请按此数发货。”要求原告变更合同数量。同时以“货未到,与交货单不符”为由拒付了货款。原告接电后回电仍坚持合同原订数量,并催被告付款。11月下旬,被告先后收到了原告寄来的领货凭证,铁路运单及发来的部分货物,被告收到货后,妥善保管起来,等待解决问题。12月下旬,原、被告双方经当面协商未果。原告于198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起诉。
原告起诉意见:
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发货的货款及运杂费,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,赔偿已装好未发运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。
律师诉前工作及代理意见:
通过对案件的分析,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对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误解,从而实施欺诈行为的案件。案件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,加之异地应诉,要想扭转我方被动局面确实不容易。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误解行为,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,我方首先负有举证责任。另一方面,我方怀疑原告有欺诈行为,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,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,变被动为主动。如何把我方的怀疑、猜测变为事实,关键是要在原告当地取得原告弄虚作假,实施欺诈行为
查看更多>>随着我们的知识面不断扩大,范文需要我们不断地积累,范文往往会涉及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,什么样的范文比较高质量?小编花时间专门编辑了大棚合同,在此提醒你收藏本页,以方便阅读!
大棚合同【篇1】建设方(以下简称甲方):
承建方(以下简称乙方):
签订地点:
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甲方委托乙方建设智能温室工程,由甲方出资,乙方负责建造用工和建造材料,签订以下合同条款
温室大棚的建设地点:
温室的数量、造价:建设智能温室,建设长度60米×60米智能温室壹座,单位造价380元/平方米,总造价元(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捌仟元整。具体按照温室实际建造量执行,总工程量最终以实际完工测量为准,每增加1平方米加380元,每减少l平方米减380元。
一、质量标准
按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备材、制作,照施工方案施工,安装调试,达到国家质量标准。温室顶部及四周立面采用5mm钢化玻璃覆盖,主体采用尖顶结构,采光好,外型美观;温室配有天窗自然通风系统、外遮阳系统、内遮荫系统、风机湿帘降温系统、配电温控系统等,这些系统能很好地调节温室内部小的气候环境,使之满足植物的生长要求。性能指标:雪载:
风载:植物吊载:15kg/m
140mm/h
电源参数:220v/380v,50hz
具体要求(设计方案)
四、付款方式22最大排雨量:
1、合同签订之日后,5日内甲方将工程款预付款50万元打入乙方指定账户,乙方施工队及工程材料进驻场地,并开始施工。
2、后续款项根据温室四周基础、钢架、安装等施工进度,甲方分三次,付给乙方工程总款的95%。
3、工程完工,甲方3日内完成验收,工程质量双方无异议,甲方将剩余工程款3日内一次付清,乙方施工队退出施工现场。
4、甲方未按照双方商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支付,乙方在催促过后,甲方仍未履行支付工程款,乙方有权在二日内停工,如果开工,甲方必须承担所有施工人员每人每天误工费200元(按实际人数计算),超过七天(不可抗力除外),合同解除。
五、工期要求:
1、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,在天气良好可施工的情况下,于xx年8月20日前施工,xx年12月20日前完工,超过一天按合同千分之一缴纳罚金,以此类推。如因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正常施工,乙方将工期顺延。
六、项目施工双方约定事项
1、甲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地面、线杆、坟墓等阻碍物,标注清楚,由此产生的纠纷,由甲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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